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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瑜诉XXX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7-01-04 08:00:13 无忧保
 一、案情申请人:谢x瑜。被申请人:xxx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2011年5月12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任职人事主管,201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2011年11月29日,申请人诉至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1、支付2011年5月12日至11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740.99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83.14元;3、支付2011年5月12日至11月25日未支付的加班工资3550元;4、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工资3391.57元;5、支付2011年5月至11月住房公积金1290元;6、补缴2011年8月至11月份的社会养老保险。本人代理被申请人。二、焦点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是谁的责任。三、思路(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谢x瑜2011年5月12日入职答辩人公司,职务为人事主管,谢x瑜本人提交的证据之一《工作证》上也写明:“部门:人事部,职务:主管”。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也写明:“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任职人事主管”。2、谢x瑜负责公司的员工档案、劳动合同、考勤等人事管理工作,他本人提交的证据之二《人事工作交接清单》也写明交接了:员工档案、员工劳动合同、考勤资料等。3、答辩人与包括谢x瑜在内的公司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谢x瑜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的自己的劳动合同拿走。4、谢x瑜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因此,谢x瑜没有劳动合同,是他自己的失职造成的,应当由他本人为其过错承担不利后果。5、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都是谢x瑜的职责,本案中,不论谢x瑜是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没有保管好或故意拿走、销毁,都是他本人的失职行为。谢x瑜作为人事主管非常清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又在离职后要求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谢x瑜没有劳动合同,是他个人过错造成的,答辩人不需要支付谢x瑜的双倍工资差额23740.99元。(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1年11月25日申请人谢x瑜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并顺利办理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申请人谢x瑜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答辩人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6783.14元。(三)关于加班工资申请人谢x瑜是公司人事主管,实施的是月薪制,答辩人已全额支付了他的工资。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给他支付加班工资3550元。(四)关于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通知金的三种情形。本案不属于这三种情况。所以,答辩人不需要支付通知金3550元。(五)关于住房公积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内容, 所以,答辩人不需要支付住房公积金1290元。(六)关于养老保险答辩人已依法给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补缴。五、结果“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与申请人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申请人工作的岗位及性质,其应当有履行本人与被申请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申请人,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2011年11月25被申请人无故将申请人予以辞退构成了违法解除,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委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认可的考勤记录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工资表,经本委依法核算,被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了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201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违法将申请人予以辞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委受理的范围,申请人应当向胡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谋出路以来,被申请人依法已经给申请人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第六项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783.14元。2、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后,申请人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xxx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万元,调解结案。

标签: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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