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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今天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调解书》,这是我代理的又一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委托人是4名50多岁的劳动者,他们在上海一家化工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4人系一个销售组,共同进行销售业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一家外资企业收购了这家化工公司旗下的另一家子公司,这4名劳动者随后与被收购的子公司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股权购买协议生效日之前,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均由原化工公司负担,2008年6月股权协议生效后,劳动者将隶属于新的子公司。劳动者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均由原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并未提供工资单。2011年9月,这4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销售提成款。但仲裁委员会以劳动者的请求事项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劳动者不服仲裁决定,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经过法庭调查后,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对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因不具有真实性而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最终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2012年3月27日,这4名劳动者共同委托我代理二审。经过交谈及翻阅证据材料得知,他们主张的销售提成分为三部分:一是《销售业务员费用考核》显示的尚未提取的结余款,二是4笔货款到账后未计提的部分;三是公司结算员出具的应当返还给劳动者的坏账准备金。然而,就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而言,《销售业务员费用考核》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只有公司结算员的书写文字;4笔货款只有2笔在《往来余额表》中显示;主张坏账准备金的证据只是一份打印件,既无公司印章,业务公司人员签字确认。总之,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由于劳动者仲裁及一审均未委托律师参与,加之自身对相关的证据规定不是很清楚,导致一审阶段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为了挽回一审的失误,我们在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的同时,一并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递交给法院,这样在随后的二审庭审中,我方的证人证言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尽管二审第一次开庭公司拒绝调解,但此后在审判人员的沟通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动者的诉讼目的也得以实现。文章作者: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戎双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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