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工资
年薪制的具体数额都没有查清 如何能够确定拖欠工资的数额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x被上诉人: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5月18日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063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06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判决内容,另行公正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52900.00元;3、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00元(3600.00元x2.5);4. 裁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9年5月至2011年7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55200.00元(230天x120元x2);5、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因年休假未休应补发上诉人工资报酬3600.00元(120.00元x5x2x300%)。 事实和理由:一、 一审法院只认定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资16328.86元是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通过仲裁、一审程序,双方均对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的事实是认可的,仅仅是对年薪制的具体数额各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一审法院却回避了这个问题,没有查清年薪制的具体数额。对此,上诉人认为,既然年薪制的具体数额都没有查清,那怎么能够确定被上诉人到底发放了多少钱、还欠上诉人多少钱的问题呢?所以,一审仅仅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三份没有经过上诉人确认2009、2010、2011年度职工工资表,就认定被上诉人只欠上诉人2011年度的工资16328.86元(即实际上是认定了2009年、2010年度没有欠的事实,或者回避了2009年、2010年度有没有欠的事实)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需要对其在这两年中曾经给上诉人发放过工资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的,而本案的被上诉人并没有向法庭提交其曾经给上诉人发放过工资的凭证。事实上,这两年里,被上诉人也根本没有发放过工资给上诉人,上诉人自2009年5月开始在被上诉人工作以来,只是2010年底前先后预付过生活费不到2万元左右,在2011年2月1日预付了2010年度工资3万元,2011年4月29日预付了生活费2000元,5月25日又预付了2010年度工资2万元。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提交2009年度、2010年度工资表所载明的上诉人在该当年度与被上诉人存在应扣往来款44760、35400元的事实(表上面的出勤天数也是没有依据的,不可能上诉人的出勤天数折算刚好等于上诉人的应得工资和发生的往来款相吻合这样的巧事)。因而,一审法院如此简单地认定2009年、2010年度上诉人净得工资也为“0”是严重缺乏事实依据。相应地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只拖欠上诉人工资16328.86元的结论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利益。二、上诉人曾经的预付工资或生活费,只是相当于被上诉人履行年薪制义务而按月发放给上诉人的部分工资,而每年度的实际工资事实上却没有结算,被上诉人现在需要对上诉人实际工资标准不明的情况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据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上诉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上诉人的工资。即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被上诉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否则就是违法的。这些规定,对年薪制也不例外。因为保证工资的及时支付,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所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也应该在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给上诉人,待年终结算并付清当年度的年薪制的差额。而本案的被上诉人却一直始终没有向一审法庭提交关于上诉人的每月工资清单、考勤记录以及被上诉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因而被上诉人在2011年11月出具的、要上诉人签名的那三份年度工资表上面所列明的出勤天数、应得工资、应扣往来、净得工资的数据都是没有依据的,唯一的是每天120元基本是事实,但是这也只是当初双方口头约定的工作期间上诉人可以按照每天120元的标准预付生活费而已。由于被上诉人未对这两年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进行举证,以致使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情况难以查清,上诉人认为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对此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上诉人在合同期限内客观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所以,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实并支持前述上诉请求。此致南通市中级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 2012年5月30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