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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纠纷律师案例说法:单位规定“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2017-01-05 08:00:15 无忧保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案例说法: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主体思想:对于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单位规定直接予以开除解雇的制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案件经过:付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于2009年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公司为了鼓励员工的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额,于3月份制定了“末位淘汰”制度,即对每月销售额排名末位的员工直接予以辞退。付某感到巨大的压力,虽然辛苦的工作将销售业绩提高了不少,但是由于当月排名末位,还是被公司予以辞退。付某不服公司的辞退行为,找到本律师,经本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提出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审理,申请人获得胜诉。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分析:公司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供工作效率,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单方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该公司的制定的“末位淘汰”制度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法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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