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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劳动仲裁律师案例 萧劳仲字(2011)第1135号

2017-01-05 08:00:15 无忧保
申请人王国某。委托代理人王焕铨律师。被申请人浙江佳力风能技术有限公司。案由工伤待遇等。申请人王国某与被申请人浙江佳力风能技术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等发生劳动争议,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如下: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937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75元,工伤就业补助金76625元,工伤医疗补助金7662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待遇等共计人民币225000元,此款在2012年4月30日前付清,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员  盛强  2012年3月15日  书记员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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