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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没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未成立和生效


江苏高院通报案例:合同书没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未成立和生效 省法院召开“2008-2010江苏法院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新闻发布会 来源:江苏法院网
1、某广播电视局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
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为:
“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讯员)报酬协议
甲方:某广播电视局 乙方:王某 1、乙方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2、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3、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方报酬。 4、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 5、如乙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到 2008年12月31日。 8、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08年 月 日。”
2009年6月,王某领取了2009年1月至5月的工资5 090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 2009年7月27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某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双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判决某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 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 《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有用人单位借此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为了使这项规定更加具有指导意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了书面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过于简单,不具备上述必备条款,无法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合同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仅未依法成立,更谈不上生效。所以,用人单位决不能以为,只要签订了一个书面合同,就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了,还需注意这个书面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后,才能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http://www.jsfy.gov.cn/alpx/jdal/2011/04/28101046544.html
江苏法院昨公布2008至201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来源:南京晨报
核心提示: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08至2010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公布两年来江苏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蓝皮书》显示:讨薪等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两年来呈持续上升趋势,占受理总数的37.27%,居于江苏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首位。其中,以拖欠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的居多,占到劳动报酬争议案的八成以上。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08至2010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公布两年来江苏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蓝皮书》显示:讨薪等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两年来呈持续上升趋势,占受理总数的37.27%,居于江苏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首位。其中,以拖欠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的居多,占到劳动报酬争议案的八成以上。
案例:送奶工讨要保险
阮先生从1998年开始从事牛奶转运工作。每晚12点左右,阮先生至南京某乳业公司东井村奶站分拣、运送牛奶至乳业公司指定的各小区分发点,同时回收上一天产生的空奶瓶回东井村奶站。阮先生与乳业公司约定:阮先生自备汽车,运输费用(汽油费、修理费等)及发生事故的责任由阮先生承担,乳业公司按每瓶0.4元与阮先生结算劳务费,允许牛奶包装有0.04%范围内的破损率。阮先生平均每天送奶工作耗时6个小时左右。
2008年,阮先生月均劳务收入约2200元。银行进账单显示,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劳务返利,但阮先生存折打印显示的月收入性质为“工资”。乳业公司未向阮先生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为阮先生办理社会保险。乳业公司于2006年为阮先生投保过团体年金保险,保险金额为486.19元,领取年龄为65岁。
2009年1月15日,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阮先生遂停止送奶工作,并于同年4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乳业公司补办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后仲裁委以超过仲裁审理期限为由,终结审理。阮先生遂将乳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送奶工自备运输工具、自担运输风险,按件(瓶)计酬,其与乳业公司之间劳务关系的实质在于为乳业公司提供劳务成果——送奶至指定的地点。因此,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阮先生的诉讼请求。
提醒:广大送奶工:想办社保,只能以个人身份缴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乳业公司一般都会在城市设立多处集中配送点,每天清晨,有成百上千名送奶工从这些配送点出发,将新鲜的牛奶送到我们早晨的餐桌上。多年来,乳业公司均是以按件计酬的方式与送奶工结算劳务费,未给送奶工办理社保,这是因为乳业公司与送奶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应当说,这种弹性的用工方法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三方都是有利的。对劳动者来说,通过送奶这种灵活用工方式,可以增加收入。对企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用工成本。对社会来说,能够达到实现充分就业和增加企业利润的双重利好。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提醒广大的送奶工:即使乳业公司没有为送奶工缴纳社保的义务,送奶工也可以以个人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不要因为舍不得一时的利益,而在将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追悔莫及。
合同上“漏掉”了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赔偿双倍工资 来源:扬子晚报 昨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了2008-2010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及十大案例。据悉,2008年以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3年受理相关案件近10万件,尤其是新法实施后讨要双倍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体现了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追求体面劳动和收入的诉求。
劳动争议案受理量“井喷”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使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一个“井喷式”增长。当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862件,比2007年增长了140%。2009年和2010年分别受理33362件和34111件,三年下来总计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近10万件。
杨晓蓉分析,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的影响,江苏大批中小企业在2008年进行裁员,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恰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成本几乎为零,诉讼量“井喷”是合理现象。 追讨双倍工资的占17.27%
《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了一个最直接的维权武器就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可获赔双倍工资”,这也使得这三年劳动者追讨双倍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占全部案件的17.27%。 江苏某广播电视局状告王某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于2009年6月领取了当年1至5月的工资后就没再上班,并于当年7月27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获得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定双方协议中缺乏工作内容的核心条款,某广播电视局最终败诉,并向王某支付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企业不发加班工资惹官司 蓝皮书指出,传统的追讨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保险福利争议案占江苏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3.1%,追讨劳动报酬的占37.27%,呈上升趋势,且在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居首位。而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8成以上都是因为企业拖欠加班工资。 省高院表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诉求单一演进为复合,比如同一起案件既有追讨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又有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代通知金,还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还有的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得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也日益增长,可见有了《劳动合同法》之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了,受法律的保护也更全面了。 田毗 石小磊 新闻链接 什么是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签无效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2008~2010年江苏劳动争议10大案例公布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顾 敏 昨日,省高院公布江苏法院2008~2010年劳动争议10大案例,其中包含一些新类型诉讼,最突出的就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占总量的17.27%。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案例中,某广播电视局和员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合同有效期、劳动报酬等,但缺少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法院据此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判决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1976年9月,老曹开始在泰兴市一家中心小学担任代课教师。辛苦工作了33年后,老曹换来的却是学校“无法安排”的清退通知,无奈之下老曹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据此认定学校和老曹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已经成立,判决中心小学要和老曹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熟人介绍,田某进入徐州一家矿业公司工作。2008年7月,田某因工受伤住进徐州一家外科医院,12月份出院,住院期间矿业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共计6000元。为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该公司强调未办招工手续,否认田某是公司的职工,田某遂将之告上法院。法院根据医院病历记载情况和矿业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词,认定田某和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新出现的用工方式如何界定劳动关系,10大案例的审判也给予了相应启示。比如“小时工”,法院认定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并且承担工伤保险,没有为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还有,每天清晨把牛奶送到早餐桌上的“送奶工”。法官提醒,由于送奶工和乳业公司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所以,乳业公司没有给送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据统计,我省法院3年中共审结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5万件。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类型案件占37.2%,居各类案件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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