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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被层层转包,员工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 “交勘院”)取得了贵阳到织金高速路地质钻探的施工资格。后交勘院将该工程的钻探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雷某钻探,雷某又将该工程委托曾某具体负责。从2007年4月12日,受害人李某到曾某工地从事钻探工作, 2007年5月19日李某在工作期间搬运钻机时,被1000多公斤重的钻机滑落砸伤,致使胁骨骨折、左手肱骨骨折。李某受伤后,除曾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外,对李某的伤残补偿及后继治疗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愿意负责。
律师意见:虽然李某与交勘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其与交勘院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李某在上班期间受伤,其所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交勘院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此我们及时走访李某的同事,调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完成证据收集后,我们依法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认定李某与交勘院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所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交勘院依法应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受理后,交勘院认识到其必须承担用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面前,交勘院提出进行和解,在仲裁官的住持下,经过几次磋商,结合李某的受伤情况,交勘院最终同意一次性给付李某32000元的工伤待遇,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存在严重困难,在工作过程中应尽量留意用人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保障。本案虽然劳动争议仲裁院没有权限裁决李某为工伤,但可起到督促用工主体履行义务的作用,促进问题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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