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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作法律关系的适用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一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作为此类劳动者或用工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律师适用何种法律关系维权,因不同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维权程序或技巧均不同,如何更好的适用法律关系行使请求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以下的案例是我在办理关系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定义]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案情]
2010年11月10日,谢xx到成都xx公司工作(女工),当其离开成都xx公司后,以成都xx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于2011年5月3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对谢xx的申请不予受理。故谢xx以劳动关系为请求权基础向一审法院提出判决支付未付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诉讼请求。成都xx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委托本律师进行代理应诉。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以谢xx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年56岁),当事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且谢xx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恳请一审法院以谢xx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驳回谢xx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其谢xx提供了工作制服及工作牌等证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谢xx主张的法律关系即案由错误。后一审法院向谢xx及其代理律师释名谢xx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与成都xx公司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是劳务法律关系,可以依劳务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可谢xx拒绝变更法律关系。后谢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谢x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成都xx公司支付谢xx2010年5月工作期间的劳务费550元;二、谢xx退回成都xx公司工作制服上衣两件、裤子一条、头花一个、工作牌一个;三、谢xx撤回对原审判决的上诉。同日,二审法院向双方送达了谢xx的撤诉裁定。
[评析]
作为劳动争议或劳务纠纷的代理律师,需注意甄别法律关系及索赔技巧:
一、对属于劳动争议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在诉请时首先应确认当事人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二、 应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适用索赔的法律关系应准确。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 规范劳动关系与在法律依据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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