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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代理词

2017-01-05 08:00:15 无忧保
仲裁员: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网谋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鹰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今天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申诉人与被诉人举证、质证及仲裁庭的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代理人围绕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按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可以按下面三点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代理人认为,结合本案申诉人的家属藏某某生前有被申诉人对其发放的工资及工资袋、工资发放的银行开户证明、公司负责人出具的申诉人家属藏某某是公司员工证明、员工邮件证明、证人证言、公司相关人员对申诉人家属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交通警察一起处理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接待藏某某家属和安排其吃住、并把藏某某的最后工资发给其哥藏凯的事实等等。对照以上三个标准和本案证据来分析,毫无疑问被申诉人是申诉人家属藏某某的用人单位,申诉人的家属藏某某身份是被申诉人的职工。首先,申诉人家属藏某某是通过相关人事程序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其次,申诉人家属藏某某的工资由被申诉人发放,最后,申诉人家属藏某某在被申诉人处有工作岗位。根据上述,代理人认为双方足以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申诉人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特请求仲裁庭依法确认申诉人家属藏某某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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