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裕达纺织公司与王剑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2017-01-05 08:00:15 无忧保
裕达纺织公司与王剑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南民二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野县裕达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新野县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齐仕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男。 委托代理人赵文涛,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野县裕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纺织公司)与上诉人王剑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新民一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裕达纺织公司与王剑均不服,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裕达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齐仕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有,上诉人王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4月,经原告裕达纺织公司原经理田自峰介绍,被告王剑到原告公司任机修工,按月支付工资。2009年5月,齐仕超任经理。被告王剑仍从事原工种,双方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23日,被告王剑在维修设备时,左手被细纱机齿轮绞伤致残,原告裕达纺织公司遂派人将其送至新野县中医院治疗,后转入南阳市万和医院,现已治愈。原告裕达纺织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原被告为经济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新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1.确认原被告间劳动关系成立;2、原告裕达纺织公司补发被告王剑2009年5月23日至2010年4月21日期间的一倍工资7810元。原告裕达纺织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0年l1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确认其与被告间为雇佣关系。 原审法院院认为,原告裕达纺织公司请求撤销新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王剑作为原告裕达纺织公司的员工,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间已具备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辩解双方系雇佣关系,因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在主体、劳动内容、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原、被告间是何种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间的约定或单方的规定,故对原告裕达纺织公司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新野县裕达纺织公司与被告王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裕达纺织公司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王剑不是该公司员工,不能认定劳动关系。2、原审采用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王剑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存在漏判,应将拖欠工资予以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王剑左手伤残的事实确实存在,双方对此并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在主体、权利义务、处理机制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就本案而言,2009年4月,王剑开始在裕达纺织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该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主体地位上的非平等性及隶属程度上看,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裕达纺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的审理受原审时原告诉讼请求所约束,王剑上诉的请求故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其可另行主张解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裕达纺织公司负担10元,王剑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 庆 文 审 判 员 王 玉 建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继 强

标签:   劳动关系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