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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的工伤案子


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蒋xx,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54年5月11日,住四川省达县碑高乡芦山村x4组x号,达县百节乡xx煤矿职工,联系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达县百节乡xxx煤矿法定代表人:杨xx,联系电话:1398xxx、13981xxx单位地址:达县百节乡十村一社案由:工伤事故赔偿及社会保险纠纷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5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427元,营养费2000元,停工留薪待遇48000元,后续治疗费用(取内固术)1000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44000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滞纳金。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蒋xx于2008年9月被被申请人聘为煤矿工人,2010年3月20日下午2点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顶板突然发生垮塌,申请人被掉下的研石打在身上致受伤,受伤后在达县人民医院和达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尚未取内固术。2010年7月5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2010】5x0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系工伤,2010年9月1x日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月27日鉴定为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七级伤残,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谈赔偿事宜,被申请人不予理采。申请人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早日裁决。此致达县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蒋xx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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