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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某混凝土公司赔偿张某等十二名劳动者35万元


开发区某混凝土公司06年之08间,招用张某等12名员工从事混凝土泵车、搅拌车司机工作,通过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迟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让劳动者单方面签字,并不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等手段,以达到逃避劳动法规定的相关用人单位的义务,用工期间职工加班拒不支付加班工资。09年5月,张某等12名员工与该公司发生矛盾,该公司将12人除名。
该12名劳动者共同委托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王向前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即整理收集证据材料,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向连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后该仲裁委员会久拖不裁,并作出了终结审理的决定书。代理律师随即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承办法官、双方代理律师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该公司分别和12名员工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分别支付12人一万到4万不等的赔偿金,合计支付拖欠的工资、第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加班工资、医疗报销款、失业金等35万余元;现该款项大部分已经支付。
该案得到完美解决,代理律师王向前就劳动争议案件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经验:
1、代理律师要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整体把握。
2、作为代理律师要熟悉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尺度,即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一些内部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瑕疵,你也可能认为它是错误的,但是在承担具体案件时,还是要充分尊重这些规定,在这些规定基础上,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对一些困难企业,也要有一定的体谅,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条文,能做到让步的,多做劳动者的思想工作,争取做好调解工作,能够做到调解结案,那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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