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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少签一份合同,双倍工资赔偿三万九

2017-01-06 08:00:13 无忧保
案情介绍: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的代理的王小姐诉某贸易公司的劳动仲裁案,胜诉!单位因未签定劳动合同而向王小姐支付一年工资27000元及赔偿金12000元。共计赔偿39000元。 王小姐进入该贸易公司,该公司一直签定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并在今年年初无故将王小姐辞退,王小姐被辞退后找到陈律师代理其劳动仲裁,维护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仲裁委(2009)珠香劳仲裁字第22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 案件点评: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该行为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 对于部门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 135706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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