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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投诉获支持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投诉获支持
【案情简介】
刘xx于2009年2月23日入职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1年3月22日。刘xx于2010年4月14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书面同意了刘xx的即辞申请。
刘xx辞职后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公司称刘xx工作交接不清,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此后刘xx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
刘xx无奈之下找到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办理思路】
赵恒律师仔细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得知刘xx已经进行了部分工作交接,但由于公司个别人员不配合,未能完成全部交接。
赵恒律师提出:单位有配合工作交接的义务,刘xx未能完成工作交接,不存在过错。
另外,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赵恒律师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有出具离职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义务,员工有进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如果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进行工作交接,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
【案件结果】
赵恒律师接受刘xx的委托后,代理刘xx向北京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刘xx投诉后,分别找刘xx和单位进行了询问和调查。最后,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单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刘xx出具了解除离职证明。双方共同配合完成了工作交接。
(赵恒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劳动法顾问网(www.2008law.com)创始人。赵律师联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电话:1391188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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