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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申辩程序与孕期女员工的特别保护

2017-01-06 08:00:13 无忧保
正当申辩程序与孕期女员工的特别保护 [案情简介]:女工胡某于2008年进入艾尔发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2月胡某被确诊怀孕,同年 3月2日,胡某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息几天。胡某于3月2日、3月3日向艾尔发公司申请病休,但没有得到艾尔发公司的批准,3月5日胡某打电话给艾尔发公司部门主管,电话未通,之后用短信向主管请假,但没有得到回复,之后胡某也没有到艾尔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或补交请假手续。3月10日艾尔发公司以胡某随意旷工为由向胡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胡某对此不服,于2009年3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4月2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某请假存有瑕疵为由驳回了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对裁决不服,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艾尔发公司撤销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报酬。 [法院判决]: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当时属怀孕时期,且据医生医事证明书,胡某该段时间确需要休息。胡某在打电话未通后以发短信的方式向主管请病假,在没有得到部门主管的相关回复的情况下直接未去公司上班的行为确实不符合艾尔发公司的员工守则的规定。但是,艾尔发公司在明知胡某怀孕的情形下,即使艾尔发公司主管确实没有收到胡某发来的请假短信,也应当向胡某了解其缺勤的缘由,并给予其辩解的机会,听取其辩解,之后再作出对胡某如何处分的决定,而不应在未履行听取辩解程序性的义务前,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艾尔发公司解除与胡某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艾尔发公司应补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所应发给胡某的工资。 [林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在于如果公司在没有收到员工的请假通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员工是擅自旷工并直接依据公司的规定开除员工,而不需要听取员工的申辩。对本案的法官基于对于女员工的特殊保护,而作出一个“正当申辩程序”,这种程序是显然更具有人性化,但是由于劳动法是没有规定这个程序的,所以此程序可适用的案件应当予以限制。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如有不同见解,可以与作者联系。如欲转载此文,必须注明本文的作者,且需全文转载,不得擅自删改。 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邮编:200122 ; 联系电话:13681668682;传真:50814463;电子邮箱:htlinlawyer@yahoo.com.cn; 网址:http://www.linlaw-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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