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劳动仲裁的诉请正确吗?


一、案情介绍
刘小姐于2007年1月1日被甲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乙外资企业代表处从事技术工作。刘小姐和甲签有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刘小姐每月工资5800元。甲于2008年4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告知刘小姐解除理由。刘小姐觉得自己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所以就没有聘请律师,想自己讨个说法。
于是,刘小姐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个半月工资14500元。
二、庭审纪实
庭审中,被申请人甲陈述是根据用工单位乙的通知办理的退工手续,未告知解除理由,仲裁委员会确认甲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行为。但申请人刘小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解除行为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之法定情形,故其要求被申请人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不足,仲裁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
1、此案是非常典型的申请人诉请错误导致败诉的案例。即使刘小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由于不能更改诉请,依然难逃败诉的噩运。
2、《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并不包括违反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案中如果刘小姐的诉请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赔偿金就不会是这个尴尬的结局了。
所以,正确地提出诉请和正确地运用法律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然刘小姐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要求她正确诉请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但是,事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或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就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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