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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案例分析

2017-01-07 08:00:13 无忧保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2010年1月20日,王某被派遣到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王某与派遣单位没有约定月工资的标准。王某到服装公司工作一个月后,王某得到的工资为1000元。王某后来得知,公司与自己同岗位的员工工资为1800元。王某感觉公司对自己很不公平,于是与派遣公司﹑服装公司的领导沟通自己的工资问题,希望能与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一样,服装公司的领导表示,王某不是服装公司的员工,不能与其他同岗位的员工享受同样的工资待遇。王某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每月1800元的工资待遇。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对于同工同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相同的岗位 2. 工作量相同 3. 业绩相同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享受同工同酬。 针对本案,王某与某服装有限公司虽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其工资由派遣公司支付,但王某被派遣到服装公司后,享有与服装公司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业绩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派遣单位应当向王某支付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大体相同的工资,而不得以王某非用人单位的员工为借口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201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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