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代理词~深圳市某公司诉谢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争议纠纷,曾凡新律师承办)


一审代理词~深圳市某公司诉谢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争议纠纷,曾凡新律师承办)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深圳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谢**(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委托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未能依法支付被告工资,应予以补足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
2006年1月1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员工加薪通知书》,表明:自
2005年12月1日起被告基本薪金调整为3000元。故,时薪应为17.925元(3000元/月÷20.92天/月÷8小时/天)。
2006年2月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分别为: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9天×7.5小时/天×17.925元/小时=2554.31元
周末加班时间工资:3天×7.5小时/天×17.925元/小时×200%=806.63元
合计工资:3360.94元
经济补偿金:3360.94元×25%=840.24元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在
2006年2月2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当日及之后多次要求原告结清工资,均遭到原告拒绝。可见,原告克扣、拖延支付被告工资意图及表现非常明显。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之中未能依法支持25%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事实不当:双方所签的《新录用员工协议书》已经《劳动合同书》所变更。
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作期间的伙食费用
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工作时间的午餐与晚餐由甲方免费提供”、“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卫生的饭菜”,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工作餐,故原告应当补发被告离职前两个多月的伙食费用计540元{(22天+20天+12天)×10元/天}。
三、原告应依法支付被告2006年2个多月的年终奖600元。
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依据2005年的年终奖发放情况,2006年被告已经工作了两个多月,折算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年终奖600元。计算方式如下:
1、4个月取得年终奖金1200元
2、单月商数:1200元÷4=300元
3、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3230元,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
4、300元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5%(不超过500元的,税率为5%)
5、应纳税额=1200元×5%=60元。
上述分析,便是2006年1月份扣除“年终奖所得税60元”的依据。
2006年工作2个月的年终奖应为:300元×2=600元。
上述代理意见,供参考。
被告代理人:曾凡新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感言】 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但《晶报》却给予特别报道,标题是“上两个月班也应发年终奖,员工状告公司成功讨回应得工资”。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某自动化设备公司
应支付谢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年终奖600元,以及2006年2月份的工资3360元。年终奖及欠付工资获得了支持,但是,本案仍有遗憾,员工方主张拖欠工资加付的经济补偿金、伙食费之诉求未获支持。(作者:曾凡新律师,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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