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应该顺延劳动合同


某甲自2006年9月1日就职于a公司上班。2008年6月20日,某甲向a公司申请产假,并获批准。2008年10月份,某甲休完产假后向a公司提出回公司继续上班。但是,a公司称,该公司已经无适合某甲的职位,不再需要某甲。
2009年4月份,某甲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裁决确认a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依法为某甲承担产检、生产、产假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2009年6月,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a公司称某甲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8年7月31日到期,某甲休产假后,其公司不再接纳其上班的申请是合法有理的。
周律师代理本案后,从案件的事实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充分论证。
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查明了各项事实,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了某甲的诉讼请求,最终裁决a公司补发某甲的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产检、生产费用和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万6千余元。
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