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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已经倒休的案例


员工甲07年10月进入乙公司工作,09年5月31日离职,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两个月后将乙公司告上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多元。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我详细收集了相关证据,此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之后最终驳回甲方的请求。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成本很低,所以这几年此类案件增长很快,再加上一些单位劳动制度方面不健全,比如规章制度不合法,入职离职程序不严密,甚至于有些单位严重违法劳动法等等,所以很多单位都担心劳动争议案件会败诉,其实不尽然。只要注意保存证据,规范用工管理,可以避免许多法律风险。
本案中,员工甲在离职时有20多天的的公休日加班,在办理离职时,用人单位安排其倒休,并支付了倒休期间的正常工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不能安排倒休时应当支付员工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所以,既然倒休,就不存在另行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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