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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认定问题

2017-01-07 08:00:13 无忧保
    某员工甲07年12月入职乙公司,08年9月6日突然不来上班,电话也无法联系。乙公司向我咨询如何处理,我建议他们在员工甲符合旷工的条件之后,通过邮政系统向其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注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和理由,标明限其办理交接日期。乙公司按照我的建议办理以后,甲一直没有回应。三个月之后甲将乙公司告上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赔偿加班费2万多元,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及代通金12000余元。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我详细收集了相关证据,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之后,最终法院认定了我的理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乙公司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在甲无故旷工后,公司应当及时依据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合同,并通过有效手段通知甲方。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合法的情况下,最终法院会认定是合法解除。     二是加班费的问题。在劳动争议中,关于加班费的认定首先要求劳动者提交加班证据,劳动者提交该证据后,举证的责任就由单位承担。有些单位担心把考勤表在法庭出示对单位不利,因为上面显示的员工工作时间超过了标准工时。其实这个担心有些多余,首先,超过的时间并不能证明加班,有的员工怕交通拥堵,所以晚走;有的员工在处理个人事情;甚至于有的员工在玩游戏,等等。其次,许多单位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都有加班要审批的制度,没有审批,体现不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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