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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金宝等三人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五九七农场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代理词

2017-01-07 08:00:13 无忧保
原告蒋金宝等三人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五九七农场劳动争议一案 (原告代理词)   案情简介:   蒋金宝等三人系农场老职工,1993年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三人即开始缴纳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5年三人退休时一直缴纳。但农场以三人缴费年限为达到15年为由拒绝为三人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手续。三人虽败诉,但农场事后调整政策,对此类人员一律发放退休金。老职工的养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体现了农场对老职工的关爱。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蒋金宝、孙烈文、杨忠全诉被告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劳动争议一案,我受原告的委托并出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作为原告劳动仲裁程序及一审程序的代理人,在坚持原代理意见的同时,着重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文件错误,请求撤消仲裁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手续。   一、本案的前提条件   被告一直称没有补缴的责任在原告,似乎补缴是理所应当的事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第五条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补缴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同时补发基本养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所以,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是否补缴,被告没有决定权。而被告并没有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允许补缴的证据,所以被告所称的“补缴”是没有依据的行为,是多收费、滥收费的行为。代理人认为,这一前提至关重要,它关系到被告所称的“补缴”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能否为原告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二、本案的事实   1、原告对补缴事宜不知情   退一步说,假如补缴合理的话,没有补缴的责任也不在原告。证人申相云及孙明财、刘洪滨的录音资料证明,三人均是原告所在单位负责经办养老保险的经手人,被告是否通知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职工补缴保险金,他们是最有发言权的,证明效力也是最高的。三位证人均证实,他们确实没有接到被告要求补缴的通知,连他们都不知道补缴这回事,怎么会去通知农场的职工,原告如何知晓?原告当时参加养老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假如他们知道有补缴的说法,他们怎么会拒绝交纳?那他们参保又有什么意义?既然被告知道补缴这回事,为什么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不通知三原告补缴而不停的在收取养老保险费?   2、被告对补缴问题进行广为宣传无事实依据   首先,“场文(1996)42号文件”并不是被告处理该起纠纷的依据。被告的处理依据是“红局劳发(2002)8号”和“黑劳社发(2000)9号”,所以“场文(1996)42号文件”与本案无关,下发与否对案件没有任何影响力;其次,所谓的“公开信”其目的是为了使广大职工知道有补缴的要求,但这封是否通知到了原告?被告出庭作证的证人对这一事实也是说不清楚,所以,唯一的结论就是被告所述不真实,欺骗原告,欺骗法庭。   三、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文件   被告提供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黑劳社发[2004]67号、黑劳社发[2004]68号以及农垦总局和分局等单位下发文件不应是处理本案的文件依据。理由是这些文件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规定相冲突,根据《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下位法无效,应以上位法为准,而且对养老保险这一事关重大的问题其唯一的解释权应在国务院,其他任何部门没有解释权。那么,我国上位法关于原告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1、《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助。”   2、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稳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度性养老金。”   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办法。”   以上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国务院有关文件从未规定类似原告这种情况不能办理基本养老退休手续只能退还个人帐户储蓄余额,相反,国家却是极力的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使他们在年老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党和政府的亲民政策之一。省政府及农垦总局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作出的规定,违背国家法律确立的原则是不足以采信的。   四、处理本案应注意的问题   请法庭注意的是,本案不是个案,三原告只是第一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这种纠纷今后各年将纷纷出现,所以应当慎重的处理,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请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给老职工一个欣慰的判决结果。   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代理人的意见,望采纳,谢谢! 代理人:王东翔律师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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