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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加班费的案例二

2017-01-08 08:00:13 无忧保
时不时会听见有人说担心追讨加班费打不赢官司,或打的追讨加班费案官司输了。为此,特再发表一件最近追收加班费的案例,以说明只要正确地进行诉讼,不论是在2007年10月(见我之前发表的《追讨加班费的案例》),还是在2008年7月,或在2008年12月,人民法院都会依法判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能够追回自己的辛苦钱。 在本案中,我担任劳动者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没有担任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代理人。被告、上诉人对本案很重视,一审、二审都聘请了广东林x律师事务所的欧xxx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使得其诉讼理由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2007年12月,劳动者胡x强在劳动争议申诉书中诉称:“申诉人自2002年2月23日进入东莞大岭山永盛玩具有限公司,担任宿舍管理员和清洁组长工作,后调任饭堂组长职务,长期来勤奋工作。由2007年11月下旬开始,管理饭堂主管换了人,由李小姐负责。李小姐一任后,未经本人同意,调我去洗菜等做杂工的事,并把原来每天上班11小时,减少到每天只给上班7小时。自本人进厂到现在,被诉人均不按国家的规定,加点按1.5倍、加班按2倍、法定假期3倍计算工资。每次发工资,被诉人从来不发工资单给员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定解除与被诉人东莞大岭山x盛玩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责令被诉人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责令被诉人补发加班费、责令被诉人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定驳回申诉人胡x强的全部申诉请求。 之后胡x强在2008年2月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本律师所写的起诉状:略) 被告x盛公司辩称:公司没有降低胡x强的工资待遇,胡x强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降低胡x强的计薪标准,胡x强的工资总额降低只是由于后来公司没有安排胡x强加班,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加班费。请求法院驳回胡x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几乎全部支持了胡x强的诉讼请求,只是少判了一千多元的加班费,胡x强共获赔二万二千四百多元。 (本律师所写的代理词:略) 劳动者胡x强表示满意。     (备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的律师、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谢国洪    2008年8月3日     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驳回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律师继续担任劳动者胡x强的诉讼代理人。2008年12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国洪                      2008年12月13日   (备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的律师、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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