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办理
违约金并非约了就有效 办理退工延迟就得担责任


案情介绍:
小梅是上海某电子秤厂技术人员,于2003年6月27日始与单位签订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梅每月要工作24天,并约定单位向员工提供培训,员工有保密义务(还明确技术资料价值10万)及设定18000元的违约金。
当小梅在秤厂工作一年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小梅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于是在2004年9月4日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书信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经单位同意2004年9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要求小梅支付双方合同约定的18000元的违约金,但这笔钱对小梅这样刚入社会工作一年多的年轻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且他觉得单位没有对他进行任何培训,这违约金支付的没有道理,于是他就不同意支付。就这样单位也一直未给他办理退工手续。在找到新工作的他因没有原单位的退工单无法办理相关用工手续心里非常着急,在几次和单位协商都没有结果后。
2004年11月4日小梅以要求办理退工手续;支付未结清的工资、拖欠加班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由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可在提起仲裁后小梅才得知单位早就已经在2004年的10月份已经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他支付18000违约金。
仲裁庭将先申请仲裁的单位告小梅一案作为本诉,小梅告单位案作为反诉,两诉合并审理。在仲裁审理中因单位未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它对员工培训过也不能举证证明小梅有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最终仲裁裁定不支持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18000元的诉请;对小梅的诉请仲裁也仅支持了办理退工手续、支付延迟退工的损失和支付未结清工资的三项诉请。
在裁决后小梅欣然接受了裁决,因为退工是他这次寻求法律救济的唯一目的,其他的他并不在乎。但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上单位的诉讼请求由原来向仲裁提出的“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18000元”变更为“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元”。在诉状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还阐述小梅的提起解约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单位正是由于考虑小梅没有支付能力才将赔偿金减低到违约金的数额。
庭审中,法官及小梅的代理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温陈静律师 认为单位作为原告必须明确其诉请到底是要求小梅支付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单位在法庭上明确是要求支付赔偿金。三位法官休庭评议后,当庭驳回单位的诉请。
温陈静律师法律评析:
在这场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积极地诉诸于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点值得我们肯定,通过此案透析以下法律问题:
1、 设定违约金有规定条件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
行为设定违约金仅限于:(1)违反服务期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
约定的。该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用人单位出
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服务期作出约定。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如果对小梅有服务期的约定或证明其违反保守商
业秘密的约定就可以要求其赔偿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2、 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混淆
顾名思义违约金是违反约定即对毁约的一种约定补偿,而赔偿金通常在民事上的解释是因为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对损失部分的一种补偿。前者在法律实践上只要证明对方违反了约定即可并不一定要产生实际上的损失,而后者却必须举证实际损失的多少。
因此,这两个诉请是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请求。故,本案一开庭就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请是主张违约金还赔偿金,因为本案的违约金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后者却没有。根据劳动法79条和民事诉讼法13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先经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诉至法院。
3、 延迟退工要赔偿损失
根据《上海市招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因此,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4年9月18日就为小梅办妥退工,如未办妥,单位可就得赔偿他延迟退工的损失了。单位要求小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而且单位也这么做了,单位不能认为员工违约它就可以不办退工手续来对抗,此种做法不明智也是违法。
温陈静律师代理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www.shlabourlawyer.com)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