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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合法?

2017-01-08 08:00:13 无忧保
  【案情简介】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笔者办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该案主要涉及加班工资争议。申诉人诉称,被诉人没有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加班工资。被诉人辩称,其已经依法支付了申诉人的加班工资,并拿出申诉人的工资明细表(没有申诉人签名确认),该表显示:被诉人以申诉人的基本工资计算和支付申诉人的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诉人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足额支付了申诉人的加班工资。故裁决:驳回申诉人要求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员工加班工资应当以标准工资为基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基本工资则是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   本案被诉人以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申诉人的加班工资,显然是没有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加班工资。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诉人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申诉人的加班工资是“足额”的,进而驳回申诉人要求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笔者认为有失偏颇。   此外,本案被诉人提交的申诉人的工资明细表没有申诉人签名确认,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值得商榷。   【相关法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第二十二条 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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