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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明诉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衡清里居委会事实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7-01-08 08:00:13 无忧保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湖南望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衡清里居民委员会的委托并指派我参与诉讼,本律师现就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严重缺陷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明确。首先是没有保险费的请求金额;其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缴费主体,缴费个人该缴的社会保险费应该由自己承担,用人单位只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即使是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为所聘请的劳动者支付应该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更何况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再次,单位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交纳社会保险是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不是为某个人交纳,如有违反也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原告无权请求。 (二)缺少确认之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给付在原告方看来是“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保险费、加班工资、工具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都是给付之诉。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和争议焦点问题,更是处理本案要解决前提条件性问题。原告不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直接提起给付之诉显然是缺乏相应的基础,犹如空中楼阁。原告应该首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本案被告作为居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原被告之间的《承包社区环境卫生责任书》(以下简称“承包书”)实质上是被告作为社区居民的代表与原告达成的为社区居民打扫卫生的劳务服务协议,原告的劳务报酬最终也是由社区居民承担。因此,本案纠纷的性质在本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所规定的“家政服务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代理人认为,所谓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劳动关系,即权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具备劳动关系的诸法律要素和特征。而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和特征: (一)事实劳动关系中权利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而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的《承包书》,这和原告方所主张的原被告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是相互矛盾的。 (二)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除了财产上的关系外更重要的是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与监督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休息休假权利。 而本案中,按照双方《承包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被告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劳务(打扫卫生)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相应的对价,原告并没有加入被告组织中与被告形成人身方面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之间仅仅是一种财产上的劳务与报酬等价交换的关系。 四、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务承包关系 (一)形式上,双方签订了《承包书》,就原告劳务承包的地理范围、承包期限、承包工作的具体标准、承包对价等等作了详细的约定。这说明双方并没有达成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是形成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 (二)在实质上,原被告在履行了承包书的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范围也仅仅局限在原告提供劳务和被告支付报酬这一财产关系上,原告的目的也就是取得劳务报酬,被告的目的也仅仅是追求劳务的成果即卫生承包范围是否清洁,并没有涉及本应该属于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应有的法律要素和特征,而是一种典型的劳务承包合同关系。 纵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在《承包书》中已经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合议庭依法审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余仁财 2007年6月20日

标签: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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