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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限制条款被裁决无效


出于保护隐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需要,在此仅选编了一小部分近期的可公开的案例,且略去了案例中的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及相关保密事项------段律师手记
段律师代理的某某诉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做出裁决,裁决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劳动合同中的竟业限制条款无效。
段律师代理认为,竟业限制条款,应当自愿、公平、合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未做到公平,所谓公平,就是指,劳动者为了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限制了自己的就业机会、成长机会,也牺牲了一定的劳动所得,而且该限制是非常现实和具体的(如劳动者个人的经验和专长),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予补偿或给予的补偿不合理,那么,就是不公平的。公平原则,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劳动合同中的竟业限制条款,如果违反了该原则,就是无效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深圳仲裁委员会支持该观点,遂作出题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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