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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却不用交违约金!

2017-01-08 08:00:13 无忧保
    某大学教工从学校辞职,校方要求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支付违约金。后当事人向律师求教后,写了如下一份申请,经过多次和校方人事部门有关领导进行协商,最终减免了全部违约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后律师也给校方相应建议,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获得双赢,人才和校方利益共同得到了保障。 (涉及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采取技术性处理。) 申请 校人事处领导:   您好,我是***,最近在办理辞职调动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我想从法律的层面谈一下自己的想法,根据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的具体情况,我认为我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中涉及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违约金可以免交。 现就此问题分析如下: 《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条例》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如果员工辞职,将无需支付违约金。类似江苏的这种最新规定还有,比如,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 对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这个最新的规定,报纸和网络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现摘录如下: 1,  江苏劳动合同下月实施 员工不再为辞职买单 (北京日报 http://www.scol.com.cn/domestic/dfbb/20031124/20031124102259.htm); 2,  劳动合同违约金:“京派”“海派”各不同 (新浪教育); 3,江苏:员工将不再为辞职付违约金 (http://www.zhoushan.cn/xwzx/gnxw/t20031124_106464.htm); 4,不交违约金 员工辞职忙  新《劳动合同条例》昨日正式实施 (http://www.jschina.com.cn/gb/jschina/news/jiangsu/daguan/userobject1ai378100.html); 5, 江苏:员工辞职不付违约金 (http://www.eastmanagers.com/zznews/shownews1.asp?num=rsb-2003121712951)   针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实行,对于我这种情况的发生,学校以后是可以通过一些方法避免的,例如在合同中加上一条,“本合同中涉及的服务期等同于合同期”,或者干脆把服务期约定明确。 请校人事处领导考虑到江苏省新的劳动合同条例的上述规定,对于我的违约金给予减免为盼。 *** 20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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