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随医疗期顺延


张某与飞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10月张某患病住院治疗,于2005年12月18日出院。出院后,张某遵医嘱定期复查,一直治疗或病休,未再上班。2005年12月29日,飞达公司作出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张某不同意终止,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到医疗期满并支付病假工资。刘仍安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其参加了仲裁。刘仍安律师认为,张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医疗期满时间,根据医嘱应该为2006年4月,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医疗期内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本案的主要问题即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能否按合同原期限终止。刘仍安律师提醒,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但是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属于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况,是按期终止的例外。劳动者要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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