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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一个月出意外 工伤赔偿应以实际工资计算

2017-01-14 08:00:02 无忧保
11月01日讯,案件简介 郭某在某公司上班,后因工伤住院治疗,治疗完毕后,公司为郭某代办了工伤待遇赔偿并将相应赔偿金打入公司账户。郭某知晓后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公司一再推诿,后协商未果,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后郭某对裁决中关于工资的标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郭某向法院诉称,原告虽然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但自己和公司老板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银行明细是分两次打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4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720元。 被告某公司则辩称,原告工作为1个月零4天,不可能发两笔工资,有一笔2800多元是扣除保险后的实际发放额,另外一笔2100多元实际上为报销款。相应赔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 昆山法院责令被告3日内提交报销款票据,后被告未提交。昆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了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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