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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 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01-14 08:00:02 无忧保
10月21日讯,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鉴于我已年满55岁,而与原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从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于我从事某项工作20余年,不仅经验丰富、能力较强,而且工作踏实、为人谦和,在本地业内小有名气,一家单位于上个月向我发出高薪聘用请求。因被单位的诚心所感动,也为了增加收入,减少寂寞和无聊,我最终答应了下来。可我近日却发现,拿到的劳动报酬与之前的约定数额不符,单位给出的说法是,从中代扣代缴了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读者: 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你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你虽然因为年龄关系,确实已经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你与单位之间具有“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需要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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