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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 工伤保险可获得双重赔付

2017-01-15 08:00:01 无忧保
8月16日讯:【裁判要旨】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即工伤职工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除外。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 被上诉人(原审衩告):秀山新兴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 【裁判结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秀法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认定李佳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6级、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12个月,李佳向新兴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及其数额中,医疗费141960.41元已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请求赔偿,不再认可;另外2452.5元,系2011年6月之后因治疗交通事故受伤新产生的医疗费,予以支持。交通费及食宿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遂判决由新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佳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共计247472.5元,驳回原告李佳其他诉讼请求。 李佳与新兴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撤销(2013)秀法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新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等费用共计291261.22元;驳回李佳的其余诉讼请求。

标签:   保险工伤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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