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想赔工伤保险金 起诉女工终败诉


8月5日讯:2012年5月,中山市三乡镇一玩具公司员工阿美(化名)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事故后向玩具公司主张工伤赔偿。玩具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表示阿美已经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公司无需再给予工伤赔偿,遂起诉至法院。
在上班途中受伤获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获工伤赔偿?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1案情回顾
女工上班途中遇事故,向公司索赔23万
2012年5月,湖南人阿美入职中山市三乡镇一玩具公司,成为一名普工。双方虽然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并未替阿美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13年7月13日中午,阿美乘坐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阿美于2013年8月16日、2014年3月14日就其在中山市某医院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向交通事故肇事者提起两次民事诉讼。法院认定肇事者应承担阿美在中山市某医院住院期间90%的医疗费用。阿美的医疗费用共320327.2元,其中扣除交强险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的一万元,肇事者应赔偿279294.48元,剩余的31032.72元由玩具公司支付。
2014年5月1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美的受伤为工伤。同年12月16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阿美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因阿美与玩具公司不能就工伤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2月27日,阿美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玩具公司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家属陪护费、医疗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233123.22元。2015年4月1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玩具公司向阿美支付218965.22元,并驳回阿美的其余要求。玩具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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