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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兄弟你的高温津贴被“蒸发”了吗

2017-01-15 08:00:01 无忧保
8月1日讯:编者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许多农民工可能并不知道,他们的高温津贴被悄悄“蒸发”了。 高温津贴不得被防暑物品冲抵 【案例】对葛如萍等17名员工入职的公司所在地来说,2016年的高温似乎来得太早了一些。这不,刚进入六月,气温却接连在35度以上。而为了不因高温耽误生产工期,公司要求葛如萍等一直照常露天作业。可月底葛如萍等领取工资时,却没有看到“传说”中的高温津贴。面对质疑,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其已免费为大家提供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乃至保健用品,而这些东西都是公司用钱买来的,即已经与大家应得的高温津贴冲抵,大家自然不能再要求发放。 【说法】公司无权用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确保不中暑等,针对所有暑期在岗的劳动者,发放的饮用水、饮料、清凉油、正气水等物品,可以折抵现金支付,也可以发放物品,具体给付时间与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来确定,一般为5-9月份。后者只是针对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属于劳动补偿性质,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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