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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工伤眼却因公司未购买社保而无法认定工伤保险?

2017-01-17 08:00:01 无忧保
7月5日讯:潘某曾是一名抢劫犯,出逃在外,入职顺德一间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后因工眼部受伤到医院治疗,却因为公司并未为他购买社保而无法认定工伤。 又是一桩与没有签订合同、未买保险有关,导致劳动者索赔案。更为曲折的是,该案件中的潘某在企业因工受伤前,曾是一名抢劫犯,治疗过程中被捕入狱。出狱后他继续向企业索赔,但对方认为他的眼伤与其在监狱中受到的二次伤害有关。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抢劫—打工—受伤—被捕—出狱 2003年,潘某在温州抢劫后出逃广东。2007年8月,潘某入职顺德伦教的一家泡塑包装公司,从事车间生产工作。入职后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方也没有为潘某购买社保。2012年10月16日,潘某在工作期间被空压器管弾伤眼睛,先后到伦教医院、顺德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治疗,最后被认定为八级伤残。2012年11月潘某为了到广州就医,在轻轨站用身份证被认出来举报之后被抓获。2015年9月,潘某刑满出狱后状告该泡塑包装公司,认为被告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导致其得不到工伤赔付,索赔179685.22元。 潘某:没买社保得不到工伤保险 根据中山眼科医院的出院小结,潘某已经无法恢复视力。潘某的辩护方称,治疗期间潘某只得到公司40块钱一天的生活补助,给了2个月。包装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他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员工隐瞒犯罪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无效 被告方包装公司的代表律师在庭上表示,原告的损害结果不是由被告造成,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刻送原告去治疗,经过专家诊断后,认为原告的受伤并不严重,也不需要住院。原告如果依循医生嘱咐,不会导致如今致盲的后果。原告的眼睛致盲是因其触犯刑法,受到强制性手段,其损失应由看守所等部门承担。被告已经尽到用人单位的责任,被告应起诉温州看守所,其损害结果与被告无关。 此外,潘某入职时向被告隐瞒了其犯罪事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无效的。原告是在治疗过程中被逮捕,公司也曾向社保机构查询,社保机构回复称原告未在一年内提起申请,所以没有赔偿。被告认同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但对具体的赔偿范围、金额有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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