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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追索案员工代理词

2017-01-31 08:00:01 无忧保
被告李某的代理人对本案由如下代理意见: 1、涉案房屋产权归被告李某所有。该房屋原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归李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权所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被告李某与开发商所签订的真实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由开发商转到被告李某名下,该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将该房屋卖给被告张某系有权处分。有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证实。 2、房屋合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并没有违约,出卖房屋是有权处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李某如在45岁前离职应将房屋归还原告,违背了劳动法基本规定、也违背了公平正义,属于显失公平。如原告经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强迫劳动等违法经营,被告被迫依法辞职后将房屋归还,则明显显失公平。我们对该协议的应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去理解,如原告依法经营, 被告无正当理由辞职,则应返还房屋;如因原告的违法行为导致李某辞职,则房屋无需归还。实际中,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拒付加班费,李某有权依法辞职。因此,协议中该条款应予撤销或认定无效或作出正确理解。 3、根据合约约定,合约的性质以及目的是福利待遇,而不是为了牟利。合约约定关于房屋事项是为了激励被告而授予,由此可见关于房屋是福利待遇,而不是为了牟利。而原告关于该项福利付出的仅仅是首付,其损失的也是首付。且被告李某已经工作多年,首付也不应该全部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房屋(或者返还全部购房款)与合约目的不符。 综上,本案房屋物权清晰,房屋合约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房应归李某所有。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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