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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共有九大类,其中对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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