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从2010年10月27日开始,张先生在一家金属结构厂工作。但是,好景不长,2014年12月5日,张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用人单位虽然承认张先生“因工”受伤的事实,但是一直没有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2月4日,张先生向其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确认他与该金属结构厂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22日,该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4月25日,张先生向其所在区人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人保局认为,张先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时效,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最终,该人保局没有受理张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张先生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处该区人保局受理张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申请工伤的时间是否超过了法定申请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商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张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伤,至2016年4月25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扣除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已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商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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