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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洗澡摔伤是否工伤惹争议

2017-02-04 10:13:26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江苏无锡一企业工人加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不料被推倒摔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情形为工伤。企业不服,由此引发了历时数年的马拉松式纷争。企业申请复议并向法院起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员工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的情况到底算不算是工伤呢?

  员工下班洗澡摔伤

  张思军是江苏省无锡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厨卫公司)带砂区的操作工人,平时工作中灰尘比较多,下班后就会到单位的浴室洗澡。2013年6月22日,张思军和往常一样,下班后去洗澡。当时,同事李海涛也在洗澡,他不小心推了张思军一下,张思军没穿拖鞋,脚底打滑摔倒在地受伤。第二天,张思军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第五肋骨骨折。

  2013年9月12日,张思军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工伤。

  当年11月,江阴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思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厨卫公司却不服,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江阴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某厨卫公司于是向江阴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认定属于工伤

  江阴市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思军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是否属于收尾性工作?张思军洗澡摔倒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某厨卫公司认为,张思军下班后在单位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受伤是因同事李海涛推了他,加上他没有穿拖鞋而导致的,属一般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向李海涛主张赔偿。单位提供浴室洗澡属于员工福利,职工洗澡不是工作的延续,浴室也不在单位工作区内,也不是工作场所的延伸。且浴室地面铺的是防滑地砖,不存在安全隐患。张思军受伤并非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

  江阴人社局和张思军则提出,张思军从事的是带砂工作,平时工作有灰尘,工作结束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属于收尾性工作,洗澡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江阴市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思军是某厨卫公司操作工人,因工作时有灰尘,当时天气又热,洗澡是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而且洗澡时间发生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所以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可视为收尾性工作。

  张思军与第三方李海涛无个人恩怨,李海涛也是不小心推了他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导致张思军摔倒受伤,因此张思军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江阴人社局受理张思军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张思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妥。某厨卫公司要求撤销江阴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理由不充分。

  法院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某厨卫公司要求撤销江阴人社局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公司上诉

  某厨卫公司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某厨卫公司上诉称,张思军受伤是因同事推了他,导致跌地受伤,是他人侵权,不是工作原因; 张思军受伤不是事故伤害,江阴人社局认定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 浴室在工作场所外,不符合条例中的”工作场所内”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依法改判认定张思军所受伤不属于工伤。

  无锡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思军的工作岗位导致其每天生产性工作结束后,需进行必要的自身清洁,该过程符合收尾性工作的特征。单位的浴室应具有适当的安全保障设施,张思军在洗澡过程中受他人碰撞而滑倒受伤,地面湿滑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是主要原因之一。

  江阴人社局认定张思军所受伤害,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且行政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年纷争尘埃落定

  某厨卫公司依旧不服,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某厨卫公司申请再审称,张思军在单位浴室洗澡被案外人推倒受伤,案外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江阴市人社局认定张思军受伤系工伤错误。原审法院认定浴室地面湿滑导致张思军摔倒受伤无事实根据。请求江苏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江阴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江苏省高院认为,某厨卫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浴室地面湿滑导致张思军摔倒受伤无事实根据等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人社局提供的对公司若干职工的 《工伤调查笔录》能够证明,在张思军摔倒受伤之前,某厨卫公司浴室内无防滑措施。所以原审法院认定在李海涛不小心推了张思军的情况下,由于浴室地面湿滑导致张思军摔倒受伤并无不当,某厨卫厨卫公司该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江阴市人社局受理张思军的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作出 《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思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厨卫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

  江苏省高院因此裁定,驳回某厨卫公司的再审申请。这起员工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是否算工伤的争议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法官析案>>>

  预备和收尾中受伤也算工伤

  近年来劳动者的权利越来越被关注,卫生权亦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对劳动者卫生权的保护也是用人单位不可或缺的责任。用人单位是“实现职业安全卫生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若劳动者在工作时进行必要的个人卫生维护,因而发生伤害的,不能认为与工作无关。

  本案中,法院就将“洗澡”这一维护个人卫生的行为纳入了个人合理的生理需求中。

  张思军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受伤,争议焦点是洗澡是不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使得“洗澡”成为了维护劳动者个人卫生的必需行为,即成为正常的生理需求。本案中法院均认为,员工受伤符合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那么,什么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清洗等。

  当然,法学界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还得考虑“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与员工日常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从事该行为的时间的合理性,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们打了几个小时麻将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时间,恐怕就难以认定为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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