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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常见的欺诈社保基金行为

2017-02-14 08:00:01 无忧保
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 其中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解释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可能以触犯《刑法》论处。以下是常见的欺诈社保基金行为 一、欺诈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1.退休人员死亡后 相关人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养老金。 2.多地重复参保 重复领取养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参保人在多地重复参保 退休时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地作为养老金领取地。 二、欺诈冒领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1.冒名住院患者或医患串通 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行为。 2.挂床住院违反住院病人管理规定 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 但病人没有住院接受治疗的行为。 3.虚假住院假借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住院资料的行为。 4.将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或《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借给他人就医取药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5.以药串药、以物串药医保票据打出的是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药品 实际病人拿到手的是非医保药品。有些医院和药店将滋补类、保健物品和洗发水等日常用品由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三、欺诈冒领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1.失业人员就业后 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死亡 其家属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现上述欺诈冒领行为 希望大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750-*******。 (开平市人社局开平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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