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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老头 为退休 竟替单位补缴社保费

2017-02-14 08:00:01 无忧保
在岚山区某装卸公司从事环卫工作的王老汉 单位只为其缴纳了部分社保费 为了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老汉帮单位补缴了近1万元的社保费 但是当其向单位索要时 却遭到拒绝。近日 岚山区法院判决老汉所在的单位 返还老汉垫付的近1万元的社保费。 2007年9月至2015年4月 王老汉在岚山区某装卸公司从事环卫工作 但是公司仅为其缴纳了2011年2月份之后的社保费。 2015年4月 眼看就要到退休时间的王老汉 为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自己缴纳了2007年9月份至2011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1万余元 后王老汉找到装卸公司 要求其返还自己垫付的应由装卸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保缴费9000余元遭拒 遂诉至岚山区法院。 岚山区法院审理过程中 原告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保险待遇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自己为其垫付的社保缴费 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为原告参保及社保缴费基准等事实均无异议 但被告以原告已放弃该部分社保费提出抗辩 认为系原告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处分 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对其抗辩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今年9月 岚山区法院判决被告装卸公司应偿还原告垫付的社保缴费9000余元。 【法官说法】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本案中 被告未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原告为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自己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并非出于原告自愿 被告违反法定义务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给原告造成损失 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装卸公司应偿还原告垫付的社保缴费9000余元。 法官提醒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系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生活中 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 逃避法律责任 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遇到此种情况 劳动者切不可忍气吞声 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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