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 有工伤待遇吗


企业没给签订劳动合同 也没给缴纳社会保险 这样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 企业该给予工伤待遇吗 答案是肯定的。近日 聊城莘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依法判决企业支付伤者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王某自2010年3月起在莘县一企业打工 用工时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也未给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的一天 王某在操作工作所用的机器时 左上肢被机器卷入 不幸受伤。后住院治疗两个月 企业为其支付了住院医药费。
出院后 王某的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部分七级伤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定王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鉴定王某的伤达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随后 王某以工伤为由要求企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认为王某非正式人员 对此不予认可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协商无果 王某将企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用人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就其损伤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所在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 法院依法判决企业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间的误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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