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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票据原件 保险公司能因此拒赔吗

2017-02-16 08:00:01 无忧保
【保险理赔案例】发生意外受伤入院 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 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却因遗失票据原件被拒。近日 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足额支付保险金。 原告李泉(化名)诉称 他在成都某保险公司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2013年8月19日 他骑电瓶车意外跌倒受伤 在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支付医疗费用5万余元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 被告对被保险人每一份保险的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提供20000元限额的意外医疗住院费和住院津贴每天30元的保障。不料 保险公司却对李泉的理赔进行拒绝 理由是他未提供医院结算的原始票据。李泉表示 自己所有住院费结算票据 不慎遗失无法提供原件 且自己未在其他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该次意外事故的索赔。此后 他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40000元 住院津贴(58天×60元/天)3480元 共计43480元。 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要求赔偿需要提供原始票据 原告未提供原始票据 故拒赔。 开庭时 李泉提交了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 其中载明李泉于2013年8月19日通过急诊入院 于2013年10月17日出院 主要诊断为右额叶脑挫裂伤并血肿 损伤的外部原因为骑电瓶车自己摔倒。 李泉提供的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结算票据复印件(票据号为0865926573)上盖有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 该票据复印件载明李泉的住院费用结算为58561.63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之约定 原告应提交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向被告申请索赔 虽然原告因原始票据丢失而无法提供医药费原始票据 但提供住院费结算票据复印件上有医院的盖章确认 可以证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项目、金额。本案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原告提交金堂县金龙镇良园村村民委员会、金堂县金龙镇人民政府、金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盖章的《证明》 该《证明》内容证明原告既未投保其他公司保险 也未就此次事故向其他任何责任方获得保险赔偿 被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保险事故赔付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李泉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40000元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3480元 共计43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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