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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导致奔驰车受损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近来长沙春雨绵绵 各位车主开车时可得小心——去年5月7日 长沙一场暴雨 让李先生所驾奔驰车的发动机缸体受损 光是修理就花了他37万余元。虽然李先生为车子购买了保险 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不得已 李先生将此事诉诸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 该院近日一审宣判此案 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后 花4万余元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 其中包含“车辆损失险”。去年5月7日晚8时左右 李先生驾驶奔驰车行驶至万家丽北路月湖公园路段时 因突降暴雨导致车辆熄火 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 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损失遭拒 只得自行出资对保险车辆发动机进行维修 产生了车辆维修费37万余元。双方为此酿成纠纷。
在去年12月23日进行的庭审中 李先生认为 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有规定“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坚持 《保险条款》中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所以公司不需要赔偿。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条款》约定的“暴雨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保险赔偿范围”与“发动机进水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免责范围”存在责任承担的冲突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提供格式《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对免责与担责作出明确界定并合理区分以避免混淆 “保险公司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锁定在发动机进水环节而不予赔付 其未考虑保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暴雨引起 故其存在对《保险条款》作出对己有利的解释行为 该种解释行为不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性规定 因此其拒赔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法院最终判决 保险公司在应付款项中扣除5%绝对免赔金额后的最终赔偿金额为35万余元。
案中法格式条款有争议的保护弱势方
“格式条款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芙蓉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朝晖告诉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一般来说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都是签约或履约的强势方 处于优势或主导地位 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就是为了限制强势一方权力 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因此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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