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员工下班后猝死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春节前 某公司试用期员工吴某下班后猝死。死者家属认为 该公司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导致吴某死亡 吴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认为 吴某尚在试用期 其下班后死亡不属于工伤。
2月10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称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但下班后死亡很难认定工伤。
事件回放
试用员工下班后猝死
今年43岁的吴某 2013年10月底经人介绍到某公司上班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2014年1月13日早上 吴某下夜班回家。
当日22时许 在朋友家看电视的吴某感到胸闷、恶心 随后昏迷不醒。
朋友当即拨打120 救护车赶到时 吴某已停止呼吸。
吴某的家人赶到现场时 民警在做笔录。
“我大哥身体一直很强壮 在某公司上班后他多次说自己胸闷。”吴某的妹妹认为 某公司的工作环境和高强度劳动导致吴某猝死 吴某应享受工伤待遇。
1月14日 吴某的家人和警方来到某公司
。公司称 吴某尚在试用期 双方未正式确立劳动关系 其下班后死亡 不属于工伤。
法官说法
试用期属劳动合同期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沈红霞认为 用工单位是否担责 应厘清两个法律关系吴某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
本案中 尽管吴某上班只有三个月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选择的考察期。试用期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确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者已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
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发生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可以向公司请求工伤待遇。吴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呢
2013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
按照上述规定 吴某的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而是下班后 且在朋友家 因此 很难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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