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他人名入职 出车祸能否有工伤保险待遇


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 嘉兴的梅先生遇上了这事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这是工伤 可梅先生没能获得工伤待遇 由此梅先生和公司发生一系列纠纷 最终双方闹上了法院。近日 嘉兴秀洲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子。
上班途中出车祸成九级伤残 未能获得工伤的待遇闹纠纷
【保险案例】2011年1月10日 年近50岁的梅先生借用30多岁的宋先生的身份证进入嘉兴一纺织公司工作 并以宋先生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也以宋先生的名义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不到一年麻烦就来了。2011年11月 梅先生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了。去年11月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这是工伤。随后 经嘉兴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 梅先生伤残等级为九级。因为在发生工伤前 纺织公司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 所以 梅先生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 但公司是以宋先生的名义为其购买的社保 因此梅先生未能获得工伤待遇。
梅先生认为 自己与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既然不能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 那么该待遇损失应当由公司来赔。于是 梅先生申请仲裁。不久 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裁令公司支付梅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6万余元。
冒他人名入职自担60%责任 公司因审查不严担40%责任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拿到裁决书后 纺织公司觉得很冤枉 公司已经按国家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 是梅先生借他人的名义来上班导致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且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 梅先生以他人名义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 但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梅先生仍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梅先生入职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以其冒用的身份缴纳工伤保险 未获工伤待遇梅先生有直接过错。
而纺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亦有谨慎审查的义务 其未尽审查义务 也应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 纺织公司因审查不严承担40%责任 梅先生承担60%责任。最终 秀洲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纺织公司支付梅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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