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因被拖欠工资辞职 可领失业保险金


沙虹两年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月薪为2500元 于每月15日支付。3个月前 公司借口经营状况差 一直拖欠沙虹的工资 并停缴了其失业保险费 沙虹无奈辞职。可当沙虹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却以其系主动辞职为由 拒绝为她办理失业登记 并拒付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 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也有相关规定。可见 若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失业者的申请 发放失业保险金。根据《劳动法》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可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于单位3个月未向沙虹发放工资 她被迫辞职 当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此 她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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