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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程序走到的工伤索赔案件- 刘国斌律师

2017-02-26 08:00:01 无忧保
案情简介: 这起工伤索赔案件,经过两次工伤认定、两次行政复议、两次工伤鉴定、两次行政诉讼、两次劳动仲裁、两次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历时两年半结案,介绍出来有助于大家了解工伤索赔流程。 当事人杨某是一服装生产公司的车工,2011年6月26日,在公司食堂吃晚饭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使左腿股骨骨颈骨折,公司负担了前期手术费后,就就催着杨某出院并不愿意再支付其他费用,单位未缴工伤保险,2011年7月,杨某委托山河所刘国斌律师后,经过两次工伤认定程序、两次行政复议、两次工伤鉴定、两次行政复议、两次劳动仲裁、两次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结案,赔偿当事人杨某各项损失十八万元。 办案过程: 刘国斌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于2011年7月份,向武汉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负责工伤认定的官员声称,在武汉职工下班后吃饭摔伤他们都不认定工伤,我们强调了,下班在公司食堂吃饭是因为晚上还要加班继续工作,何况还在公司厂区内,但第一次他们还是做出了不是工伤的认定,如是我们向武汉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认定,并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以未缴养老保险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劳动仲裁,并希望在这个仲裁中,和单位方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为协商有参考依据,我们做了法医鉴定,鉴定人身伤残为十级伤残、工伤为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是希望和单位方在两个损失计算方法中协商一个中间值,这样也能帮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但单位耍无赖,到这时,连劳动关系这些基本的都不认,更不要谈协商赔偿了,所以,这次劳动仲裁只裁决了单位应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工伤问题因为工伤未认定,劳动仲裁是不受理的,所以,工伤这一块就没有解决,在这个仲裁进行中,武汉市社保局在接到市政府送达我方提出行政复议材料后,向市政府撤回了第一份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因为他们撤回重新做,所以我们也撤回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但这次认定工伤的决定作出后,对方就向省人社厅申请要求撤销第二次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被驳回,维持了第二次的工伤认定书,对方就继续向江汉法院(因被告武汉市社保局在江汉)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二次工伤认定书,江汉法院驳回了对方起诉,单位又向武汉市中院上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在第二次工伤认定后60日后,我们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9级工伤伤残,我们认为结果太低,于是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8级,我们向硚口区劳动仲裁提出第二次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工伤待遇,因为在第二次劳动仲裁和行政诉讼是同步进行的,所以,这次劳动仲裁有中止,等二审行政诉讼出来后继续审理,第二次劳动仲裁裁决,单位付当事人杨某各项损失14.5万元,因为考虑单位为拖时间肯定会上诉,另外,我们认为裁决金额有问题,如是,双方起诉到硚口法院,法院判决同仲裁结果,双方上诉到武汉市中院,武汉市中院改判单位付各项赔偿18万,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18万元,可能有人看到这里,会说为什么律师不和对方调解啊,实际上在这个案子,一直到最后的二审程序,单位调解出价从来没超过两万,单位没有调解意愿,只想拖延时间。 审判结果: 终审法院判决支付各项赔偿18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18万执行到位。 办案总结: 在工伤案件中,如果单位未缴工伤保险,他会很抵制申请工伤,因为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都会有单位承担,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这一情况会好一些,因为医疗费及大部分赔偿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在工伤程序中,程序是对单位很有利的,他可以利用程序拖延时间,大家可以看到我这个例子,我们每一步都走的很及时,但还是被拖延了两年多,不过,工伤赔偿相对较高,一般就是普通骨折,定个最低的十级工伤,一般医疗费用除开,也能拿到十多万的赔偿,如果在北上广就更多了,所以,遇到工伤也不要因为复杂,就放弃这部分权利,像这件案件,当事人委托我后,所有的程序都是我去办的,我将申请、诉状写好快递给她,她签完字后快递给我就行,这之间对她没任何影响,照样去找工作、结婚、生孩子,也不需要她去办任何事情,也没有任何费用,最后执行时,提供一个自己身份开的银行卡就行,最后钱执行到她账户就完结。  

标签:   工伤工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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