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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问题

2017-02-28 08:00:02 无忧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应当享有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工伤复发后的三项待遇的,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属于工伤复发的,才能享受。    由于工伤责任是用人单位存续期间产生的,那么复发责任,是这种工伤责任的延伸,并不是新的责任。因此,即使这期间单位注销,但是工伤复发的责任,仍应作为未结清的债务,由原单位的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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