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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或者确认

2017-03-01 08:00:01 无忧保
(一)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三)工伤职工延长停薪留薪鉴定;(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鉴定;(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六)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七)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八)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九)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确认;(十)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仲裁和司法机关委托的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依照本规则进行鉴定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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